Category Archives: 中国新闻

图片新闻:58岁冰球老将战冬运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乌鲁木齐,1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女子冰球比赛进入第三个比赛日。在这几天香港队队员钱佩诗备受关注,她以58岁的年龄成为本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年龄最大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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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赛后老将钱佩诗接受媒体采访。新华社记者潘昱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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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球运动是多变的滑冰技艺和敏捷娴熟的曲棍球技艺相结合,对抗性较强的集体冰上运动项目之一,而这些特点也正是吸引钱佩诗学习、从事这项运动的原因,目前钱佩诗从事冰球运动已经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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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时候钱佩诗因为年龄较大每周只会进行1-2个小时的训练,训练场地也是她与队友自费租用的冰场,而且训练项目也相对简单都是一些基础的训练。

251296254_8本次参加全国冬季运动会女子冰球比赛钱佩诗与队友都是自费来参加的,其中很多人还需要请假来参加。

251296256_8由于年龄大体力差钱佩诗每场比赛上场的时间也很有限,并且在场上钱佩诗也只能担当防守任务。但只要登场钱佩诗就会按照战术的布置坚守自己的位置,在登场的一两分钟充分享受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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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国冬季运动会是钱佩诗首次参加的冬季运动会,同时也将是她参加的最后一届。钱佩诗本届运动会后她将不会参加大型比赛,但她并不会放弃练习冰球,她依旧会与同她孩子年龄一般大小的运动员在一起练习冰球。
新华社记者陈斌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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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陈斌摄

来源:新华社

图片新闻:灯光雪雕点亮多彩长白山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北国的冰雪资源,要好好加以利用。今日长白山就是用雪雕艺术来吸引艺术家和游客来这里旅游观光的。

251221625_81月15日,一名游客在长白山“日光之城”景点一处雪雕作品前拍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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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1626_8 近期,长白山进入冬季冰雪旅游旺季。长白山管委会聘请国内专业团队以“雪的梦想”为主题打造雪雕观赏群,用雪量近10万立方米,吸引了众多中外游客前来游玩。
新华社记者 许畅 摄

来源新华社。

2016猴年斯京中国学生学者春晚与往年有哪些不同?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不是吹的,这种景致形容现在的瑞典再恰当不过了。幸好一年一度的2016猴年斯德哥尔摩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俗称斯京春晚)将于1月24日星期日举行。掐指算也不到10天了。

 

greenpost1 记者了解到,这已经是第八个年头了,使馆教育处的领导,瑞典的留学生们,专家学者们,记者在这里也向你们道一声辛苦了!一坚持都已经八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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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的是徐晓军去年在青田同乡会上表演相声。

那么,年年演会不会有重复?今年有什么新鲜的?规模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与春晚总策划徐晓军教授进行了沟通。

greenpost2据已经策划斯京春晚4年的徐晓军教授透露,今年参加演出的演职人员有150人左右,观众大约1000多人。 最突出的一个改善就是演出场地。以前是在一个高中的大礼堂里搞演出,今年居然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新建的大讲堂里演出。这里也是中国著名药学家2015年诺贝尔医学奖得主屠呦呦教授12月7日进行她的诺贝尔讲座的地方。

greenpost3“今年春晚除了坚持往年的一些受欢迎的传统节目,如舞台剧,相声和舞蹈外,也做了些新的尝试,比如今年的特别节目就是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而设计的结合歌曲,舞蹈,朗诵,视频等多元素的节目。”徐晓军在微信采访时说。其实,8年春晚,他年年参加。

斯京春晚近年来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有名的节目,无论是在教育部内部的媒体还是国内主流媒体新华社,国际台,人民网等都对其精彩的演出进行过报道。更不用说当地的华人华侨媒体北欧绿色邮报网等等了。

据使馆教育参赞窦春祥介绍,节目都是学生们结合自己的学习生活进行的原创,非常辛苦,但这也帮助同学们度过了漫长的冬日,学生学者们的努力已经使这台节目形成了一个品牌,非常受欢迎,受期待。2从一开始的宣传海报,到排练的过程,学生学者们的热情,精致,认真,幽默的各种美感一一体现。

节目也一直大受欢迎。宋晓军说,第一次放票250张,三小时内已售完。今年也有挪威的同学要飞过来看春晚。

今年的政策是一个学生证可以买三张。不是学生也可以买票,也可以通过学生买票。都是网上购买。

当记者问他是否觉得累的时候,他说,累,但是,“我们自己很自豪,别人怎么看无所谓。”

那么今年参加演出的都有谁呢?都有哪些精彩节目呢?看看最新版2016春晚节目单,看个仔细啊!或许你的名字就在上面!

2016斯德哥尔摩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节目单


主创人员:

总策划:徐晓军、窦春祥

总导演:石天晟

统  筹:权学红、韩晶、熊梓屹、钟原

主持人造型:金子(Kim发型工作室)

节目单设计:樊一鸣

主持人:王瑞、方明洁、许题解、罗宇翔

  1. 新闻简报《斯京2015》

策划撰稿:窦春祥、徐晓军

制作:彭竹全

配音:江雪燕、许题解

  1. 嘉宾致辞
  2. 开场舞《金猴闹斯京》

编舞:蔡毓晶、李思超、李安琪

舞蹈:李思超、李安琪、蔡毓晶、钟汀烨、郑沫、汪惠婷、凌莉、马雅妮、沈晓晶、李力、党春辉、赵巍、朱迪、呼延飞、陈旭、邢伟涛、邢永涛、王极榀

  1. 戏曲联唱《行云流水》

编排:郝景霞、朱瀛盈

演唱:郝景霞、朱瀛盈、冯昭璇、徐晓军

伴舞:谢姗姗、王维妙、王维肖、张如玥

技术:刘允

  1. 抽奖:二等奖
  2. 民乐合奏《琵琶天涯醉江湖》

编排:黄斯斯、仇圣白

演奏:黄斯斯、吴晶、黄怡乐琪、覃枫乔、Dejan Buvac、袁一丹、梁婷

伴舞:赵雨柔、张如玥、王维肖

  1. 相声《月亮哪儿的圆?》

创作:王泽丰、赵晓林、徐晓军

表演:王泽丰、白海通

  1. 现代舞《花儿绽放》

编舞:李思超、赵雨柔、张如玥

舞蹈:张如玥、王维肖、王维妙、李思超、谢姗姗、苏梦涵、郑沫、姚培、赵雨柔、白诺、杨铭、韩煦、钟汀烨、胡欣然、蔡毓晶、沈晓晶、呼延飞、李力、朱迪、党春辉、刘哲桓、赵巍、邢伟涛

  1. 抽奖:一等奖
  2. 中国古典舞《小城雨巷》

编舞:谢姗姗

舞蹈:谢姗姗、苏梦涵、白诺、姚培、陈妍、朱维维、王安琪、熊婷婷、梁碧波、马雅萍

道具:陈希洋、张晨骋、张之尹、张亮

  1. 舞台剧《拯救大兵善林》

编剧:吕睿彬、钟原

导演:吕睿彬、范美思、若雪、钟原

监制:李挚、范美思

技术:白诺、王彬、李挚

表演:童善林、李喆、范美思、苏畅、李磊、谢碧容、王雪颖、孙宁、尚樱、陈希洋、吕睿彬、钟原

  1. 抽奖:特等奖
  2. 特别节目《岁月峥嵘》

创作:徐晓军

撰稿:张弛、徐晓军

节目总监:熊梓屹

编曲:杨筱音、王乃宁

编舞:张如玥、赵雨柔

技术:杜泓滢

朗诵:江雪燕、黄斯斯、刘子昊

独唱:杨筱音、李佳

合唱:熊梓屹、王秋晨、谢姗姗、雷佳瑶、陈妍、郭茂香、宣扬、陈艳、黄丽春、丘潇卉、叶海风、杨颂娜、王乃宁、戴思扬、许柚、李旻岳、夏艺凌、王爱美丽

舞蹈:赵雨柔、张如玥、王维肖、王维妙、邢伟涛、陈旭、李力、白诺、杨铭、韩煦、 田益源、丁恺杰、宁旭飞、党春辉、蒋怡婷、李琪

  1. 结束曲《我的祖国》

图片新闻:中缅边境独特景观:“一寨连两国”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中缅边境独特景观:“一寨连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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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中缅边境上,一个傣族村寨被国境线一分为二,中方一侧称为银井,缅方一侧称为芒秀,形成了比较少见的“一寨连两国”景观。寨中的国境线以竹棚、村道、水沟、土埂为界。因此,中国的瓜藤爬到缅甸的竹篱上去结瓜,缅甸的母鸡跑到中国居民家里生蛋便成了常有的事。寨子里的两国老百姓语言相通、习俗相同,通婚互市,和睦相处,世代相承。近年来这里已经成为旅游景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前来参观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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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胡超 摄

瑞典10位老人活100岁的秘诀

北欧绿色邮报报道(记者陈雪霏)瑞典哥德堡大学的萨尔格林学院发布消息称,老人活过百岁的秘诀在于有良好的母亲基因,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吸烟,性格温和,能很好地控制胆固醇。

在刚刚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人员对855名出生于1913年的哥德堡男子进行了50年的跟踪调查。现在调查研究结束,其中有10人已经活过百岁,因此可以对他们长寿的秘诀进行一下总结。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哥德堡大学进行了跟踪调查。第一次调查是在1963年。然后,他们分别在54岁,60岁,65岁,75岁,80岁和100岁的时候进行调查。结果显示: 232人,也就是27%的人活到了80岁,111人,也就是13%的人活到了90岁。10人或1.1%的人,活到了100岁。

调查还显示80岁死亡人群中的42%人口是由于心血管疾病而死亡的。20%是感染性疾病死亡的,8%中风,8%癌症,6%肺炎,其他原因死亡的占16%。
80岁以上人群中,23%患有老年痴呆。

拉矢.维尔赫穆森直接参与调查,他说,这个调查让我们发现了一些影响生存的因素。我们对那些希望能活百岁的人的建议是不要吸烟。保持好胆固醇的水平,每天最多只喝四杯咖啡。

另外,如果你的房租高说明房子好,或者你自己拥有别墅,就是说有很好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在54岁时自行车测试中显示很好的体能,而且你的母亲也长寿。这些都是有利条件。

“我们发现男人的寿命和母亲的寿命很有关系,但和父亲的寿命没有关系。而这个基因关系在夏威夷也有显示,而且还很明显。不过,相比其他因素,基因因素是相对较弱的因素。”他说。

调查过程中有两个100岁老人后来放弃了,因为老年痴呆,另一个是由于个人原因。另外7个百岁老人中,有两个是住在自己家中,有7个是住在有人帮助的房屋设施里。他们都不吸烟,都是有很好的性格,都需要助听器,都带眼镜能读书读报或看电视。他们都比较瘦,身材都比较好。他们都用拐杖。

通常他们在医院里调查,但他们对这七个百岁老人都是到家里访问。他们临床上看都很健康,都对现有生活感到满意,对他们的住的地方也比较满意。研究人员说。

股市分析:中国股市感冒,世界股市打喷嚏

北欧绿色邮报网股市分析

以前就有美国同事说,中国感冒,世界打喷嚏。最近中国股市大跌,再次引发人们热议。

瑞典朋友大卫是个医生,见到笔者立即说,听说最近股市大跌,上海交易所居然关闭,真让人担心。

再见到工程师莱纳特,他说,中国现在真是不得了啊,中国经济一感冒,西方世界也开始打喷嚏了。说完哈哈大笑。

昨天晚上,瑞典电视台就中国股市问题采访了瑞典SEB经济学家埃克伦德。

记者问为什么中国关闭,埃克伦德说,因为中国股市还是一个不成熟的股市,因此,有时对市场大跌产生过度反应。但正是因为人们预期要关闭,所以更要出手,结果,造成更大一轮下跌。

在问到是否有危机时,埃克伦德说,他不相信有危机,但也难说,因为危机始于2008年的美国股市,然后是欧洲,也许现在是新兴经济体了,包括中国。

这对瑞典有影响吗?埃克伦德说,这对瑞典有影响,因为人们的养老保险都在股市上。另外很多老人也都在炒股或购买基金,因此,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很遗憾。

图片新闻:面揉心声的传承与创业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月5日,长春李晶在展示萌宝主题的面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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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揉心声”是面塑师李晶的传承主题和创业梦想,33岁的她从事并探索面塑这项中国民间艺术5年来,已完成万余件“萌萌哒”面塑作品。她说,要用彩色的面揉出孩子们喜欢的艺术形象,让这项有着千余年历史的“老手艺”能够以创新的方式传承和普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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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毕业于吉林艺术学院的李晶目前是吉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非遗传承人,5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她接触到面塑,使她燃起了童年时代对街边摊手工艺品的憧憬。于是,她放弃了艺术设计工作,选择面塑为创业项目。天分、基础、梦想等因素使然,使她的作品风格独树一帜,并多次受邀在长春市一些中小学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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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如今更多地将创作视角锁定在引起孩子们共鸣的题材上。她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她既要坚持传统也要不断创新,“如今,靠做面塑养家糊口不成问题了,但我还想出一本书,让更多的人了解、学习到这门‘老手艺’。”250897334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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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王昊飞 摄

“超级宣纸”诞生记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2月4日,在“超级宣纸”生产车间,工人在进行提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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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位于“中国宣纸之乡”安徽泾县的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向宣纸抄制的极限发起挑战,经44名技艺精湛的捞纸师傅携手抄制,一张长达11.4米、宽达3.6米的“超级宣纸”成功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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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超级宣纸”已实现量产,每天可抄制约70张。249829140_8

据悉,宣纸作为传统手工珍品,具有尺寸越大、抄制难度越大、艺术价值越高的特点,而“超级宣纸”成品纸尺寸达11米×3.3米,是真正意义上的传统、手工、二帘水的“超三丈三”宣纸。249829137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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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纸制作需要捞纸及辅助工52人、晒纸工20人、剪纸工4人。“三丈三”巨型宣纸主要适用于创作巨幅书画艺术作品,它的成功抄制,为书画艺术家们创作大型书画作品提供了特种宣纸,也为传承与发展宣纸技艺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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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刘军喜摄

习近平发表新年贺辞提到了屠呦呦获诺贝尔奖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2016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全国人民和海外侨胞发表新年贺辞。

他在贺辞中提到了中国在各个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包括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医学奖。

同时,习主席也提到了悲伤的事情,东方之星,天津大爆炸和深圳滑坡及中国人被恐怖分子杀害。

他说,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他说,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但他没有提这让人纠结的雾霾问题。北京在元旦前夕也真是奇迹般地把PM2.5值降到了64. 真是奇迹。上海都190多。他所关心的还是和平与发展,合作消除贫困,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习主席通过中国主流媒体说。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了二○一六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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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几个小时,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了。我们即将告别2015年,迎来2016年的第一缕阳光。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我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有付出,就会有收获。2015年,中国人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居于世界前列,改革全面发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动了政治生态改善,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这一年,我们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举行了盛大阅兵,昭示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真理。我们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宣布裁军30万。我和马英九先生在新加坡会面,实现了跨越66年时空的握手,表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
这一年,北京获得第24届冬奥会举办权,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我国自主研制的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中国超级计算机破世界纪录蝉联“六连冠”,我国科学家研制的暗物质探测卫星发射升空,屠呦呦成为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这说明,只要坚持,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
这一年,我们有欣喜,也有悲伤。“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深圳滑坡等事故造成不少同胞失去了生命,还有我们的同胞被恐怖分子残忍杀害,令人深感痛心。我们怀念他们,愿逝者安息、生者安康!群众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困难和烦恼。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新华社记者兰红光摄

2016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我国发展的方向。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人要携手前进。让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好起来,是我心中的牵挂。我们吹响了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号角,全党全国要勠力同心,着力补齐这块短板,确保农村所有贫困人口如期摆脱贫困。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大家。

新华社,新华网。

新华社评出2015年国际十大新闻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新华社评出2015年国际十大新闻:

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成果丰硕

1月8日至9日,中国-拉共体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该机制正式启动。一年来,中国外交全面进取、积极有为,取得瞩目成就:全方位外交不断拓展,既有大国关系良性互动,也有周边外交精耕细作,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关系进一步深化拓展,多边外交精彩纷呈;成功举办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积极参与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等多边活动,主客场外交协同呼应;提出的一系列中国特色外交理念广获赞誉,“一带一路”、亚投行等重大合作倡议开花结果,参与解决国际地区热点问题成效卓著。

11月24日,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在中国江苏苏州开幕。

二、尼泊尔发生强烈地震

4月25日,尼泊尔中部地区发生8.1级强烈地震。地震在尼泊尔境内造成约9000人死亡、2.2万多人受伤,全国受灾民众达800万,约占尼泊尔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地震还导致尼泊尔大量基础设施和文化古迹损毁,其中包括著名的世界文化遗产杜巴广场,尼泊尔重要经济支柱旅游业受到重创。灾害发生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施以援手,帮助尼泊尔灾区开展救援和重建工作。

5月15日,在距离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约150公里处的多拉卡,一名妇女在自家倒塌的房屋外哭泣。

三、世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

国际社会举行一系列活动,共同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5月5日,第69届联合国大会举行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别会议。5月9日,俄罗斯举行纪念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庆典,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来自世界约20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的领导人出席。9月3日,中国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65位外国领导人、政府高级别代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负责人、前政要等应邀出席。9月,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在纽约举行,一个主要目的是重申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承诺,维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

5月7日,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在彩排中列队行进。当日,俄罗斯在首都莫斯科的红场举行纪念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红场阅兵式总彩排。

四、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达成

7月14日,伊朗核问题六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和德国)与伊朗经过近两年谈判,达成解决伊核问题的全面协议。根据协议,伊朗放弃部分核计划,西方则逐步解除对伊经济和金融制裁。10月18日,协议开始生效。12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决议,结束对伊朗是否秘密研发过核武器等问题长达12年的调查,为有关方解除对伊制裁消除了不确定性,协议将进入执行阶段。尽管达成全面协议,但伊朗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之间改善关系之路仍然漫长。

7月1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中国外交部长王毅、法国外长法比尤斯、德国外长施泰因迈尔、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莫盖里尼、伊朗外长扎里夫、英国外交大臣哈蒙德、美国国务卿克里(从左至右)在新闻发布会前出席集体合影仪式,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缺席。

五、联合国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9月25日,联合国发展峰会正式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新议程包括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将为未来15年世界各国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指引方向,各国承诺努力使新议程到2030年得到全面执行。多年来,中国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期间,宣布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等对发展中国家最新援助举措,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9月2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发展峰会主席、丹麦首相拉斯穆森(中)敲响木槌,2015年后发展议程正式获得通过。

六、难民潮冲击欧洲

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的新干涉主义使包括西亚、北非在内的中东地区国家战乱进一步加剧,导致大量难民出逃。联合国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涌入欧洲的难民已超过百万,其中绝大多数跨越地中海进入欧洲,并已有近3700人因渡船沉没葬身海底。欧盟预计,难民潮仍将持续,到2016年年底,涌入欧洲的难民将突破300万。这场二战以来欧洲经历的最大难民潮已开始冲击欧洲原有的安全、社会、文化和经济秩序及一体化进程。

11月8日,来自叙利亚和阿富汗的难民乘坐小船抵达希腊的莱斯沃斯岛。

 

七、全球反恐形势严峻

10月31日,一架俄罗斯客机在埃及坠毁。11月13日,法国巴黎发生系列枪击爆炸事件。极端武装“伊斯兰国”宣称制造的这两起事件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今年以来,恐怖分子还在肯尼亚、突尼斯、科威特、土耳其、马里、美国等地制造严重恐怖袭击事件,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公愤。联合国安理会多次通过决议,要求加大对恐怖组织的打击力度。俄、法以及美国主导的“国际联盟”加大对伊拉克和叙利亚境内“伊斯兰国”目标的打击力度。

11月14日,在法国巴黎,警察在通往巴塔克兰剧院的路口警戒。巴黎13日晚遭遇系列恐怖袭击,其中伤亡最严重的是巴塔克兰剧院。

八、人民币“入篮”特别提款权

北京时间12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批准中国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用以弥补成员国官方储备不足。新货币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人民币将被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道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人民币“入篮”有利于中国深化金融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有利于完善国际货币体系,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7月22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两名工作人员在肯尼亚国家银行新分行开业仪式上分别展示肯尼亚先令(右)和人民币钞票。

九、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新协定

12月12日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法国巴黎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中国为推动达成协定作出了积极的建设性贡献,得到各方高度评价。

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北部市郊的布尔歇展览中心,法国外交部长、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主席法比尤斯(右三)、法国总统奥朗德(右二)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右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右五)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庆祝巴黎气候协议的达成。

十、亚投行成立促进互联互通

12月25日,57国共同筹建、筹备800余天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全球迎来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截至当天,1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已批准亚投行协定并提交批准书,股份总和占比达到50.1%。亚投行总部设在北京。根据筹建工作计划,亚投行开业仪式暨理事会和董事会成立大会将于明年1月在北京举行。亚投行的成立,将推动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深化区域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这是12月21日拍摄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标识。

 

稿源:  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月一日生效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将于一月一日生效。
让人们拭目以待吧!看有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