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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大柳里奥地区领导来斯德哥尔摩招人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瑞典最北部城市柳里奥地区五个城市的政府官员和开发区官员9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信息交流会,介绍柳里奥的发展情况。

IMG_0349 柳里奥商业区CEO马兹.恩格特介绍说,柳里奥是个相当有吸引力的地方。那里传统工业是钢铁和各种矿产,近年来,因为有柳里奥科技大学,科研有很大发展,IT产业发展尤其迅猛。脸书已经将它的计算机中心设在那里。因为温度低,所以,天然空调,节能减排。

恩格特说,因为矿产开发的扩展,很多建筑需要拆迁,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很多工作岗位,有很多资金投入,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回去,因为到那里有工作等着你。

“我们有13.7万人。我们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有大学,在数据中心发展非常迅速。今后十年,将有2000亿克朗投入,有两个矿城需要拆迁,因此,我们的地区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我们是北方城市之都。在斯德哥尔摩有很多来自柳里奥的人在这工作,我们要向他们介绍我们的最新发展,然后,吸引他们回去。尽管我们那很冷,但是,冬天白雪皑皑,点亮我们的夜空。”

恩格特说,“我们那里气候冷,但是我们的人好,我们有很广阔的空间,很容易进入社会。我们欢迎新人来这里工作和生活。”

恩格特说,柳里奥与中国也有渊源,不但大学里的钢铁冶炼技术研究和中国有联系,而且,挪威的三文鱼要出口到中国一般也都经过柳里奥港口或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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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维克斯特罗姆就是一个柳里奥人,但曾在斯德哥尔摩工作。几年前,他得到柳里奥政府的支持,建立了自己的公司叫oh, my. 是个提供内容的网络公司。

图文/陈雪霏

瑞典电视台新闻调查引发卡罗林斯卡医学院领导层地震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卡罗林斯卡医学院10日发布消息,大学董事会已经任命律师就“马基亚利尼案”进行外部调查。

任命“马基亚利尼案”外部调查员

卡罗林斯卡任命的外部调查员是前最高行政上诉法院院长,法官斯特恩.海克舍尔(Sten Hecksher)。73岁的海克舍尔曾经是斯德哥尔摩上诉行政法院院长,国家警察总署署长,瑞典产权和注册司司长,司法部副国务秘书和工业与就业部部长。他也曾经在斯德哥尔摩大学董事会担任9年主席的职务。

他也任命了两名助手协助调查。这两名助手分别是作家英格丽.卡尔贝和赫尔辛基大学生物化学教授卡尔.加姆贝。54岁的卡尔贝曾经在《每日新闻》当过20年的记者。她出版过好几本书,包括Pillret,一本关于药品工业的书。2008年出版。一本是《这有个房间等着你》是拉吾尔.瓦伦贝的自传, 2012年出版。她曾获得文学界最高奖奥古斯特奖和瑞典最受尊重的记者金锹奖。她是乌普萨拉大学医学荣誉博士,而且是广播委员会委员。

加姆贝73岁,是芬兰被引用最多的研究者之一,是受过训练的医生。他在美国工作过,依然是赫尔辛基加姆贝实验室搞研究的名誉教授。他曾有过几个国际任命,被授予过很多科学成就奖。他是瑞典皇家科学院海外院士。

诺奖大会秘书长伦达尔宣布辞职

马基亚利尼案始于瑞典电视台的三集新闻调查,讲述的是意大利访问教授保罗.马基亚利尼从2010年开始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进行科研,他研究的项目是合成喉管。由塑料材料制成的人工合成喉管代替真正的喉管,就像心脏移植一样,他实验植入人工合成喉管,使原来不能说话或者说话费劲的人能够说话。但手术以后,病人最长的活了两年半,有的很短时间就死了。根据电视调查报道,几乎所有做这个手术的患者都去世了。马基亚利尼不承认病人是因为这个手术而死亡的。

调查也显示他因为情况紧急,没有经过充分的动物实验,就直接进行了人的实验。过后,又进行了动物实验。

该调查一播出,卡罗林斯卡医学院立即宣布进行外部调查。他们对电视报道的评论是,有些细节并不知道。

此事引发地震。卡罗林斯卡诺奖大会的秘书长,伦达尔曾经同意马基亚利尼作为访问研究员来这里做研究。结果,8日他宣布辞职。

目前,卡罗林斯卡医学院院长哈姆斯坦得到董事会的信任,他表示继续履职并对此事进行外部调查。卡罗林斯卡关注的是是否他简历有造假,是否有诱骗或强迫患者做手术的情况等。

 

中欧文化协会和北欧绿色邮报网联合举行新春庆祝舞会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中欧文化协会拉丁舞干训班和北欧绿色邮报网6日联合举办新春庆祝舞会。 IMG_0337 没有花枝招展的装饰,没有大红灯笼高高挂,只是在老会员骨干的教室,在拉丁舞老师的带领下,大家高兴地跳了一个半小时的舞蹈。

中欧文化协会会长,北欧绿色邮报网社长主编陈雪霏在舞蹈开始时介绍说,本次新春庆祝舞会也是为了欢迎从国内来的罗老师而举行的小型会员庆祝新春联欢会。

“大家知道,罗老师来瑞典是因为夫人李博士的斯德哥尔摩环境工程博士论文答辩。昨天论文答辩圆满成功,我们首先对他们表示祝贺。然后,因为罗老师去年教我们半年的Salsa 和Bachata, 那段时光给我们留下了难以忘怀的印象,这次罗老师愿意再带大家练习一次,我们也一直非常想念罗老师,大家都想到一块儿了,因此,让我们在舞蹈中度过中国的猴年春节,称不上春晚,但这是我们的庆祝方式。”

IMG_1907罗老师耐心地教学让大家都感到很高兴,人们在优美的音乐中度过了愉快的一个多小时。

然后,大家一起到朝日火锅吃个午餐。吃完午餐,大家一起唱卡拉OK。让那些愿意唱歌的一展歌喉。

IMG_1918中欧文化协会于2014年4月注册登记,人员从3名创始人开始,现在发展到50来人。协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活跃瑞典的华人华侨妇女的业余生活,普及中瑞文化,为中欧文化交流发挥桥梁作用。

IMG_0339协会成立以后,积极开展活动,在周六或周日,举办过美容讲座,瑜伽培训班,拉丁舞培训班,尤其是拉丁舞培训班,很受欢迎,已经坚持了一年。协会还组织过瑞典语学习,徒步野餐聚会,和举办卡拉OK等活动。活动还是颇有效果,很多人以前从来没想过在人前表演,但是,经过培训,去年一部分人参加了华联举办的三八妇女节拉丁舞表演。今年1月24日,也有一部分学员参加了斯京春晚的表演。

IMG_0242 (1)中国药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屠呦呦说过,机会是送给那些有准备的人的。相信协会的培训,能发挥这样的作用,是我们的生活品质有所提高。

协会的活动主要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会员的要求和愿望,举办活动,一方面锻炼了身体,增强了自信,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同时,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

北欧绿色邮报网是2015年6月由资深记者陈雪霏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传播绿色环保理念,介绍瑞典的绿色科技,同时,也是为华人华侨服务的媒体。

 

斯德哥尔摩的瓦萨公园

北欧绿色邮报网特稿(记者陈雪霏)--斯德哥尔摩的瓦萨公园对于我就象北京石景山区人民之于玉泉石雕公园,西城区人之于月坛公园,东城人民于日坛公园和芳草地,北城人民于地坛公园,南城人民于天坛公园或龙潭湖,或者是上海人民于城隍庙。

IMG_1855 瓦萨公园不大,只有一个足球场,一片绿地和一个儿童游乐场。这个足球场在冬天就用做滑冰场,这绿地前两天在雨中还是绿草茵茵的,今天又白雪皑皑披上了鹅毛绒一样。儿童游乐场是十年前,瑞典换了中右派的联合党政府后修建起来的。他们觉得建一些人工的场所,对儿童有好处。以前这里是大片的草地,也没有假山。后来他们装上了胶皮一样的红色地皮,堆了假山,孩子们可以在这里跳跳跳床,玩滑梯,冬天雪大的时候,还可以当滑雪道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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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确切地说就是100多年前吧,这瓦萨公园与现在的瑞典皇家科学院以及那里的植物园都是连城一片的,都属于一个单位。但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在这个步行半个多小时路程的中间地段,却盖起了无数的住宅,办公室和各种商业场所。尤其是如今令人炫目的卡罗林斯卡大厦,真是别出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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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我对瓦萨公园的感慨是因为今天阳光特别灿烂,经过两日阴云的煎熬,今天早晨最漂亮的就是透过窗户照进屋里来的阳光。它让我想家,想念我大东北的农村老家,在那里就是每天早上,太阳可以直接照到被窝里,感觉暖洋洋的,然后,你才起床。但是,当你走到外面的时候,其实,天气是非常寒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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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湖里的冰全融化了,让人感觉到春姑娘来了。昨天早上还下着南方那种柔软的雪,落到衣服上,很快就融化了。但晚上,已经雪影全无,瓦萨公园的草是那样嫩绿嫩绿的。儿童乐园的假山在一种大概只有瑞典人才欣赏的微弱柔和的灯光下在黑暗的斯德哥尔摩的冬日夜晚,却显得宛如仙境一般。它肯定比不上城隍庙的耀眼,但这漆黑的夜晚有那么一种红色有那么一种淡淡的灯光,我就真的满足了,此时,我受不到太耀眼的刺激。

IMG_1859我想在阳光充足的时候,到滑冰场去滑冰,一个冬天快过去了,离家这么近,如果不去滑太可惜了。于是,带上滑冰鞋和头盔去瓦萨公园!

 

走到那里却发现自己太天真。因为那里早已经被学生们占领了。附近有10几所学校,滑冰课都在这个公共免费滑冰场进行,每天上午下午上课时间都有几个学校的学生在那里一小群一小群地自动划片活动。

 

周围的草地已经不见昨晚的绿草茵茵,都挂上了白白的霜雪。我自己喜欢雪,女儿也喜欢雪,因为雪都是我们的名字。女儿说,我的中国名字是安妮雪,但我的瑞典名字就是Annie Snö。Snö在瑞典语里是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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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活波可爱的孩子们,我想我还是等他们下课再来吧。幸福就在于这种运动,这种做无用功,这种傻了吧唧地看着别人高兴,我就高兴。回转身,看到阳光照到古色古香的房子上,照在树上,显得天空是那么蓝。

此时,我总想起美国著名女诗人艾米丽.迪更森的诗。只记得她描述的太阳照到教堂上的那一抹斜阳给她的感受,而那种感受,在我不到20岁的时候读到,就永永远远的烙印在心灵深处了。

 

仔细想想还是年轻时美妙,还是20多岁时充满阳光,还是那时候多读点儿书有好处,不像现在,你想读书,读不进去,有的时候,还不自量力地想,看这书,还不如我自己写呢。啊呸,那你自己怎么不写呢?别吹牛了,还是没那本事。

 

我还是乖乖地回到家,坐在电脑前码字,然后尽情享受这透过窗户,照进屋里来的阳光,虽然我家的玻璃放了三层玻璃,外面汽车火车的噪音都可以屏蔽,但我还是听到了亲切的鸟鸣声。窗前的大树一直保留着,这叫“留得大树在,不怕鸟不来”。在树杈上放一个小鸟房子,鸟自然来。林子大了,鸟自然多。

 

汽车的声音,火车的声音不是一点儿也听不到,但三层玻璃真管事,只看到人们的身影,却听不到噪音。

 

从我家到瓦萨公园走步不到五分钟。因此,无论我到哪里去都会路过瓦萨公园,春夏秋冬,几乎天天经过。夏天的美,不用多描述,以前我也在北欧绿色邮报网上发表过这里夏天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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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冬天,这里的美依然是很独特的。原因就是四周的树就像老树笔下的树,是那样的恬静,优美。它与周围和谐相处,融为一体。这里的孩子们给人以活力和希望。

 

关于瑞典公园的设计,我也曾专门采访过瑞典的设计大师。他们表示,瑞典的公园设计有社民党的社会主义理念在里边。几十年前,瓦萨公园是流浪汉们呆的地方。现在,夏天依然有流浪汉在瓦萨公园的开放幼儿园门前睡觉过夜,在足球场边上有脾气古怪的流浪汉在那里玩耍。有一次,我特别注意到一个高个子老头儿,他就是不停地在附近捡烟头,垃圾,然后,放到垃圾箱里。嘴里还不停地气愤地嘟囔着,大意思“谁他妈这么不是东西,总随地扔垃圾,我这能捡得完么,你要老扔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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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德哥尔摩想住大house不太容易。社民党的理念就是每户平均75-80平米,两口之家,三口之家就可以了。如果是单身就是30平米,40平米的小户型,好一点儿的也就50多平米。各家各户没有自己的花园或绿地,但是,小范围的自己小区有后花园,有绿地,楼前也有小花园。然后,附近都有大公园,有公共的长椅,有公共的绿地,一开春儿,人们立即拿着毯子到公园里,到草地上野餐了。所以,这公园就不再是流浪汉独占,而是大家的了。这公园非常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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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萨公园是孩子们的乐园。这里的开放幼儿园从60年代就有。每天都有不同的儿童节目。是市政府雇用固定老师,来教几个月大到两岁前的儿童,就是上幼儿园以前的婴儿来唱歌。这里有玩具,有可以热饭的微波炉,孩子妈妈可以带着盒饭或商店里买的现成的瓶装儿童饭,热一下就可以给孩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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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厕所,有换尿布的地方。厕所很重要。在斯德哥尔摩,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仿佛是警察站岗的岗楼,墨绿色,那不是岗楼,那是厕所。上那个厕所要收5克朗。到火车站之类的公共厕所,也要5克朗,到商店,商场里的厕所,也收5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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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饭店和宾馆里边的厕所都是免费的。人们在瓦萨公园儿童乐园玩儿,一般都自己带点吃的喝的,但如果没有,也可以在这里喝水。带水瓶子的,可以在这里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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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人们可以把这里当作玩儿滑雪板的地方。但可惜,今天的冬天太短了。今年还没玩儿滑雪板呢,这春天就要来了。

 

太阳照得我不敢睁眼。时间到了,我还是去滑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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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瓦萨是谁呢?大家都知道吧。瓦萨就是第一个统一瑞典的瓦萨大帝,相当于中国的秦始皇。他建造的瓦萨军舰就象秦始皇建兵马俑一样有名。可惜,瓦萨军舰还没出海,就在附近海域眼看着沉没了。1960年,潜水员发现了沉船,沉船被打捞上来,放在瓦萨博物馆里。成为斯京一个著名旅游景点。想知道它是怎么沉的,又是怎么打捞上来的,且听下回分解。

图/陈雪霏。 由于学生照片未经允许不许照,只能从远处照一下背景。

斯德哥尔摩市中心的垃圾收集系统

北欧绿色邮报网专题报道(记者陈雪霏)--斯德哥尔摩比较自豪的是2010年曾被评为欧洲首个绿色首都。其中有一项做得非常好的是垃圾回收。

以北部的法杨森小区为例。每个星期一的早晨,门口都会来一辆大汽车,汽车的马达声震醒了这里的居民,从窗户往外看,原来又是垃圾车在收垃圾。那么它是怎样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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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门口一看,发现原来在地下室的窗口是可以开的。垃圾师傅把抽吸垃圾的大手伸向里面的垃圾堆,然后所有的垃圾就被吸进来,跑到车斗上。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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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师傅有遥控器。他只要一摇控就可以让大手臂自动摇晃,指哪打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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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这里,人们把家里的垃圾用塑料袋装好,这都是可燃垃圾,都是把可回收垃圾分类送到别的地方去以后,剩下的包括厨余,这里因为离市中心比较近的老城,还没有实行厨余垃圾回收,都一起和废纸,厨房包装等垃圾一起放到这里。

先按绿色按钮打开门,把垃圾放到传送带上,然后,传送带就把垃圾运到里边的垃圾库里。那只大手就是从垃圾库里把垃圾吸走的。这个系统是瑞典一个叫Envac的公司发明的。当然这里抽吸管道就是一辆车那么长。

在生态城哈马碧,地下抽吸系统可以达两公里以外。这个系统使得垃圾收集变的容易了,工人不用体力来推垃圾箱了。虽然我们花了50万克朗,但是,50多户小区居民都同意了。他们觉得这样用我们的物业费可以。

瑞典垃圾回收只是绿色首都的一个标志,污水处理,拥堵费的收集使得空气污染减少,人们开车也不多了,绿地增多了,总之环境都变好了。

斯德哥尔摩是个增长非常快的城市,仿佛瑞典的城市化进程并没有完全完成,还是有农村人往城里跑,小城市的人往大城市里跑的现象。

但无论怎么说,斯德哥尔摩是一个很干净的漂亮的城市。是一个到处都离不开水的城市。

图/陈雪霏

视频:陈育明大使向中国留学生华人华侨致以春节的祝福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月24日,中国驻瑞典大使馆陈育明大使在斯京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上致辞,他代表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向在瑞的全体中国留学人员、学者和华人华侨,向他们远在祖国的亲人致以春节的衷心祝福和良好祝愿。

陈雪霏录制

陈大使说,在过去的一年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实施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协力同心,深入改革,依法治国,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权,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陈雪霏录制。

2015年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全面推进之年。围绕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中国外交牢牢把握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和进展。中国国际影响全面提升,外交布局全面推进,发展战略全面对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陈大使表示,广大留学人员响应祖国号召,积极投身到为国服务和回国创新创业大潮之中。双方一流高校强强联合、密切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新的合作协议为更多优秀学子来瑞学习提供了机遇,中瑞民间人文交流与合作深入发展。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梦想也将伴随着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一步步变成现实。他希望同学们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健康成长,早日成才,祝愿学者们在各自领域再结硕果,为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幸福做出独特贡献,做无愧于时代的共和国新的建设者。

1000多名在瑞典的留学生,华人华侨出席联欢会,观看了精彩的节目。

斯德哥尔摩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在诺贝尔演讲大厅成功举办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1月24日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诺贝尔演讲大厅,瑞典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在这个中国科学家诺奖得主屠呦呦曾经演讲的地方举办了一场令人欢欣鼓舞的春节联欢会。

DSC_6622中国驻瑞典大使陈育明出席联欢会并致开幕词。

陈大使说,回望2015年,我们一同走过的日子,心里充满了温暖和欣慰,仿如昨日的羊年春节联欢会,拉开了我们庆典中瑞建交65周年的序幕,我们满怀自豪地一同见证了我国海军编队访问瑞典的历史性时刻。屠呦呦教授荣获诺贝尔医学奖,在瑞学子学者和教授,奔走相告,举办一系列庆祝和研讨活动,广大留学人员响应祖国号召,积极投身到为国服务创新创业大潮之中。

他祝愿在瑞学子努力学习,学业有成,为祖国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IMG_0086联欢会的第一个节目是新闻播报,主要报道了过去一年来中瑞之间的交往。

IMG_0305开场舞《金猴闹斯京》。然后是戏曲联唱《行云流水》体现了中国的国粹,主演郝景霞,朱瀛盈,冯昭璇和徐晓军。

IMG_0128今年的春节联欢会舞蹈比较多,有各种各样的现代舞,综合叫《花儿绽放》,由李思超,赵雨柔,邢伟涛,赵巍,李力等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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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舞《小城雨巷》的雨伞舞。让人感受江南女子的柔美。谢珊珊苏梦涵,白诺等表演。

IMG_0116王泽丰和白海通表演的相声《月亮哪儿的圆》对比了中瑞之间的相同与不同,幽默风趣,很受欢迎。

民乐合奏,盲人长笛演奏家吴晶也参与了演出。

《拯救大兵善林》是同学们自己编自己演的舞台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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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节目是《岁月峥嵘》,由徐晓军创作,表现了中国抗击日本法西斯侵略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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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穿插斯京华人歌唱家李佳和杨筱音的独唱与合唱。晚会以《我的祖国》结束。

IMG_0205容纳一千多人的诺贝尔演讲大厅座无虚席,除了大部分学生以外,使馆教育参赞窦春祥,政务参赞李军峰,科技参赞程佳怡,华人总会执行主席叶沛群,华人工商联合会主席王建荣等都出席了联欢会。

IMG_0242 (1)窦春祥参赞在接受北欧绿色邮报网采访时说,春晚年年搞,年年有新意。但万变不离其中,就是给留学生搭建一个平台,在漫长的冬日里能够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春晚总策划徐晓军表示今年的演出场地大大提高,演出取得成功与斯京学子的辛勤努力分不开,虽然很辛苦,但也都很开心。希望斯京的观众能够更热情一些,掌声更热烈一些, 尽管他并不在意别人怎么看。

IMG_0293 (1)主持人题解表示,这是他第二次参加春晚,虽然排练很累,但乐在其中。

瑞典皇家理工学院的埃里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演出非常好,尤其是京剧部分,他感觉非常好看。他是通过中国同学知道留学生春晚的。

联欢会由中国驻瑞使馆教育处主办,瑞典皇家理工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斯德哥尔摩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卡罗林斯卡医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和斯德哥尔摩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承办。

今年是第八届斯德哥尔摩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总导演是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徐晓军教授的博士生石天晟。

在回答北欧绿色邮报网记者问题时,石天晟说,今年晚会感觉质量相当高,演出很成功,非常自豪和开心。感谢所有演员工作人员三个多月来的所有努力。明年一起再创辉煌。

瑞典首相勒文出席2030年议程动员大会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瑞典首相勒文18日出席瑞典2030年议程动员大会并致辞。

勒文说,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大家。在过去15年中,全球经济发展取得很大进步,很多人摆脱了贫困,儿童能够上学,但是,未来,还需要更大的努力。

联合国副秘书长扬.埃利亚松发来视频致辞,祝贺大会圆满成功。

2030年议程确立了17个目标。它们是:1.没有贫困。2,没有饥饿。3.健康,4,全民教育,5,平等。6,人人都能喝上纯净水。7,全面实现可持续能源,8经济增长,9,可持续工业创新。10,降低不平等。11,可持续发展城市。12,可持续消费和生产。13,应对气候变化。14,海洋和海洋资源。15,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16,和平的,人人都负责任的社会。17,全球伙伴关系。

出席会议的代表都是各级政府,各个城市,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代表。他们觉得目标很远大,挑战也很大,但都会在各自领域积极努力。他们希望这些目标也将成为全球应该实现的目标。

斯德哥尔摩环境学院主任强调重视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性。

瑞典是一个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走在前列,想在前列的国家。自21世纪议程和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实施之后,瑞典就积极推动新的目标的制定。瑞典将在明年申请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

瑞典人的思维很有系统性,总是希望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一起合作,为共同的目标扫清障碍,共同发展。

2016猴年斯京中国学生学者春晚与往年有哪些不同?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不是吹的,这种景致形容现在的瑞典再恰当不过了。幸好一年一度的2016猴年斯德哥尔摩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俗称斯京春晚)将于1月24日星期日举行。掐指算也不到10天了。

 

greenpost1 记者了解到,这已经是第八个年头了,使馆教育处的领导,瑞典的留学生们,专家学者们,记者在这里也向你们道一声辛苦了!一坚持都已经八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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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的是徐晓军去年在青田同乡会上表演相声。

那么,年年演会不会有重复?今年有什么新鲜的?规模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与春晚总策划徐晓军教授进行了沟通。

greenpost2据已经策划斯京春晚4年的徐晓军教授透露,今年参加演出的演职人员有150人左右,观众大约1000多人。 最突出的一个改善就是演出场地。以前是在一个高中的大礼堂里搞演出,今年居然在卡罗林斯卡医学院新建的大讲堂里演出。这里也是中国著名药学家2015年诺贝尔医学奖得主屠呦呦教授12月7日进行她的诺贝尔讲座的地方。

greenpost3“今年春晚除了坚持往年的一些受欢迎的传统节目,如舞台剧,相声和舞蹈外,也做了些新的尝试,比如今年的特别节目就是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而设计的结合歌曲,舞蹈,朗诵,视频等多元素的节目。”徐晓军在微信采访时说。其实,8年春晚,他年年参加。

斯京春晚近年来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有名的节目,无论是在教育部内部的媒体还是国内主流媒体新华社,国际台,人民网等都对其精彩的演出进行过报道。更不用说当地的华人华侨媒体北欧绿色邮报网等等了。

据使馆教育参赞窦春祥介绍,节目都是学生们结合自己的学习生活进行的原创,非常辛苦,但这也帮助同学们度过了漫长的冬日,学生学者们的努力已经使这台节目形成了一个品牌,非常受欢迎,受期待。2从一开始的宣传海报,到排练的过程,学生学者们的热情,精致,认真,幽默的各种美感一一体现。

节目也一直大受欢迎。宋晓军说,第一次放票250张,三小时内已售完。今年也有挪威的同学要飞过来看春晚。

今年的政策是一个学生证可以买三张。不是学生也可以买票,也可以通过学生买票。都是网上购买。

当记者问他是否觉得累的时候,他说,累,但是,“我们自己很自豪,别人怎么看无所谓。”

那么今年参加演出的都有谁呢?都有哪些精彩节目呢?看看最新版2016春晚节目单,看个仔细啊!或许你的名字就在上面!

2016斯德哥尔摩中国学生学者春节联欢会节目单


主创人员:

总策划:徐晓军、窦春祥

总导演:石天晟

统  筹:权学红、韩晶、熊梓屹、钟原

主持人造型:金子(Kim发型工作室)

节目单设计:樊一鸣

主持人:王瑞、方明洁、许题解、罗宇翔

  1. 新闻简报《斯京2015》

策划撰稿:窦春祥、徐晓军

制作:彭竹全

配音:江雪燕、许题解

  1. 嘉宾致辞
  2. 开场舞《金猴闹斯京》

编舞:蔡毓晶、李思超、李安琪

舞蹈:李思超、李安琪、蔡毓晶、钟汀烨、郑沫、汪惠婷、凌莉、马雅妮、沈晓晶、李力、党春辉、赵巍、朱迪、呼延飞、陈旭、邢伟涛、邢永涛、王极榀

  1. 戏曲联唱《行云流水》

编排:郝景霞、朱瀛盈

演唱:郝景霞、朱瀛盈、冯昭璇、徐晓军

伴舞:谢姗姗、王维妙、王维肖、张如玥

技术:刘允

  1. 抽奖:二等奖
  2. 民乐合奏《琵琶天涯醉江湖》

编排:黄斯斯、仇圣白

演奏:黄斯斯、吴晶、黄怡乐琪、覃枫乔、Dejan Buvac、袁一丹、梁婷

伴舞:赵雨柔、张如玥、王维肖

  1. 相声《月亮哪儿的圆?》

创作:王泽丰、赵晓林、徐晓军

表演:王泽丰、白海通

  1. 现代舞《花儿绽放》

编舞:李思超、赵雨柔、张如玥

舞蹈:张如玥、王维肖、王维妙、李思超、谢姗姗、苏梦涵、郑沫、姚培、赵雨柔、白诺、杨铭、韩煦、钟汀烨、胡欣然、蔡毓晶、沈晓晶、呼延飞、李力、朱迪、党春辉、刘哲桓、赵巍、邢伟涛

  1. 抽奖:一等奖
  2. 中国古典舞《小城雨巷》

编舞:谢姗姗

舞蹈:谢姗姗、苏梦涵、白诺、姚培、陈妍、朱维维、王安琪、熊婷婷、梁碧波、马雅萍

道具:陈希洋、张晨骋、张之尹、张亮

  1. 舞台剧《拯救大兵善林》

编剧:吕睿彬、钟原

导演:吕睿彬、范美思、若雪、钟原

监制:李挚、范美思

技术:白诺、王彬、李挚

表演:童善林、李喆、范美思、苏畅、李磊、谢碧容、王雪颖、孙宁、尚樱、陈希洋、吕睿彬、钟原

  1. 抽奖:特等奖
  2. 特别节目《岁月峥嵘》

创作:徐晓军

撰稿:张弛、徐晓军

节目总监:熊梓屹

编曲:杨筱音、王乃宁

编舞:张如玥、赵雨柔

技术:杜泓滢

朗诵:江雪燕、黄斯斯、刘子昊

独唱:杨筱音、李佳

合唱:熊梓屹、王秋晨、谢姗姗、雷佳瑶、陈妍、郭茂香、宣扬、陈艳、黄丽春、丘潇卉、叶海风、杨颂娜、王乃宁、戴思扬、许柚、李旻岳、夏艺凌、王爱美丽

舞蹈:赵雨柔、张如玥、王维肖、王维妙、邢伟涛、陈旭、李力、白诺、杨铭、韩煦、 田益源、丁恺杰、宁旭飞、党春辉、蒋怡婷、李琪

  1. 结束曲《我的祖国》

习近平发表新年贺辞提到了屠呦呦获诺贝尔奖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2016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全国人民和海外侨胞发表新年贺辞。

他在贺辞中提到了中国在各个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包括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医学奖。

同时,习主席也提到了悲伤的事情,东方之星,天津大爆炸和深圳滑坡及中国人被恐怖分子杀害。

他说,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他说,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但他没有提这让人纠结的雾霾问题。北京在元旦前夕也真是奇迹般地把PM2.5值降到了64. 真是奇迹。上海都190多。他所关心的还是和平与发展,合作消除贫困,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习主席通过中国主流媒体说。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了二○一六年新年贺词。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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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几个小时,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了。我们即将告别2015年,迎来2016年的第一缕阳光。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我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有付出,就会有收获。2015年,中国人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居于世界前列,改革全面发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动了政治生态改善,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这一年,我们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举行了盛大阅兵,昭示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真理。我们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宣布裁军30万。我和马英九先生在新加坡会面,实现了跨越66年时空的握手,表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
这一年,北京获得第24届冬奥会举办权,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我国自主研制的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中国超级计算机破世界纪录蝉联“六连冠”,我国科学家研制的暗物质探测卫星发射升空,屠呦呦成为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这说明,只要坚持,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
这一年,我们有欣喜,也有悲伤。“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深圳滑坡等事故造成不少同胞失去了生命,还有我们的同胞被恐怖分子残忍杀害,令人深感痛心。我们怀念他们,愿逝者安息、生者安康!群众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困难和烦恼。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新华社记者兰红光摄

2016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我国发展的方向。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人要携手前进。让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好起来,是我心中的牵挂。我们吹响了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号角,全党全国要勠力同心,着力补齐这块短板,确保农村所有贫困人口如期摆脱贫困。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大家。

新华社,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月一日生效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将于一月一日生效。
让人们拭目以待吧!看有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瑞典危险抗药细菌传播 抗药案例上百

北欧绿色邮报网报道(记者陈雪霏)——据瑞典主流媒体《每日新闻》30日报道,2015年瑞典危险抗药细菌ESBLcarba多重抗药案例在瑞典增加了一倍多,从2014年的47例增加到了100例。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提醒,这种对抗生素的多重抗药性细菌是对人类健康的巨大威胁。

 

ESBLcarba细菌将会对所有的抗生素都有抵抗作用,这迫使医生不得不锯掉患者感染部位。报道说,一个人可以携带细菌但不发病。但是一旦发病,医生便束手无策,只好切除感染部分。

 

事实上,笔者的一位同行在心脏搭桥手术过程中就遇到了抗生素抗药性,伤口长期不愈合,什么抗生素都不管用,最后只好把那感染部分皮肉切掉了。

 

瑞典人民健康机构的医生阿斯佩瓦尔说,“今年我们注意到这样的病例在增加。但是,我们不知道怎样明确解释这种现象。”

 

今年夏天在瑞典第二大城市哥德堡的萨尔格林斯卡医院,有九名儿童就受到了ESBLcarba细菌的感染。其中有两名发生了感染并得到了处理。萨尔格林斯卡大学主任医生奈尔格流斯说,他们一周两次的检查排查,查出了细菌携带者。并进行了隔离和处理。

 

据欧洲传染病预防研究所在38个国家做的调研报告显示,希腊,意大利,马耳他和土耳其四国是危险细菌抗药案例最多的国家。

 

很多人是在亚洲或中东感染的。2014年有三分之二的案例是在瑞典以外感染的,既印度,西班牙和埃及。2015年,72%的案例是在国外感染的,主要是叙利亚,土耳其和印度。具体来说,叙利亚17名,土耳其9名,印度7名,希腊5名,西班牙5名。

 

2013年,瑞典发现40例这样的病例。

 

 

附相关类似报道。

 

新华网斯德哥尔摩2010年11月18日电(记者吴平 报道员陈雪霏)欧洲疾病防控中心一名专家18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说,自2008年以来,欧洲13个国家发现77例“超级细菌”感染病例,其中7人死亡。

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的欧洲疾病防控中心的专家多米尼克·莫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这13个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77例携带“新德里金属蛋白酶—1”(简称NDM-1)的感染者中有55人曾出国旅行,其中31人曾在南亚次大陆接受过治疗,此外还有5人在巴尔干地区接受过治疗。

莫内说,携带NDM-1的“超级细菌”及其他类似“超级细菌”具有很强的抗药性,人们一旦感染上,可以实施的治疗手段“非常有限”,因此结果会“很严重”。

莫内认为,尽管如此,“超级细菌”还是能够防控。首先是世界各国应该高度重视“超级细菌”防治工作,增强人们的预防观念。其次是需要改善医疗卫生场所的卫生条件,以避免“超级细菌”侵入。此外,一旦发现有人感染上“超级细菌”,必须立即对其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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